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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无声之席


一盅鸡丝芙蓉羹、一碟冬笋炒肉丝、一小碟雪里蕻,外带一碗热腾腾的白米饭,便是客寮送来的饭菜。

沈蕙笙吃了几口,发现味道清淡但不寡,正合她口味。

这样的日子也不赖,只是旁听仅有三个月,三个月后,是去是留,尚未可知。

讲律院设有“旁听席”,名为观学,实为试录。

每年不定期开席,准许少数律学才者,以“旁听”名义入院三月,观案、写卷、讲案,期满后由诸讲席设考评议,或去,或留。

说白了就是可以听课,但没有学籍,要想留下来,还得全凭实力。

可即便如此,沈蕙笙也觉得很满足了,因为这“旁听席”的席位极为稀少,仅设三种来源。

一是举荐:由律司、郡守、知府、堂官等推送,具律理才名者;二是考试:各地律试中成绩特优,但因家世、性别、身份等原因未录者;三是特情:如参与大案讲案、表现出律学才识者。

而她本就在律试中屡次得优,只是出身桎梏,屡屡止步于讲律院门外。

想到此,沈蕙笙不禁将手中的笔又握紧了些,她心知——这或许是她此生唯一一次能够踏入律门、执笔讲案的机会。

还是现代好啊,不行还能复读,可在这里,她连个读书的机会都要拼命去争。

但没关系,她对自己有信心,她只是——差一个机会。

夜已深沉,四周极静,静得只余她翻书的细响。

案上一盏茶冷了又热,竹简一卷卷堆起,影影绰绰仿佛无声的山。

灯下她伏案而坐,眉眼沉定,一笔一划,写下她的理、她的愿、她的志。

夜风穿廊,有脚步声远远掠过。

值夜的仆役送茶至廊口,见灯尚明,轻声惊道:“这怎么还有个女的?”

同伴也循声望去,低声道:“你不知道?她可是江南讲律院设立以来,头一个进来的女子。”

二人站在廊下,隔窗望去,只见烛光晕黄,映着屋内那人剪影瘦削,却分外执拗。

“她能留下来吗?”

“不知道,但这讲律院可不是那么好进的。”

“嘘,她看过来了——”

“别说了,简大人夜课快结束了,快去送茶水吧!”

沈蕙笙虽并未听见这几声,却也知道在讲律院的路不会好走,只是她没想到,会这么难……

翌日,天未大亮,讲律院便有晨鼓传声。

沈蕙笙整束衣襟,依讲程所定,踏入东席听课,授课老师便是昨日见过的那位左延青讲席官。

她刚一踏入讲堂,便觉数道目光齐刷刷落在自己身上。

她一眼望去,满堂都是男子,锦衣玉带、环佩叮当,一身气派自带三分傲意,多是出身不凡的世家子弟。

有人指间转着羊脂玉笏,有人腰间佩着世家族徽,对她或打量、或好奇、或皱眉,甚至低语指点,声音虽轻,却无法掩住异样。

她不由得抱紧了怀中的律书,有种女学生误入男校,且是贵族男校的感觉。

但她也很快留意到,堂中并非只有她一人是旁听生。

最后一排席上,早已有一人伏身坐定,布衣皱旧、神情拘谨,整个人几乎快要埋进案后,一看便知和此处格格不入。

而她身后也正有人跨入讲堂,那人身着锦绸,外披月白披风,步履轻浮而眼神高扬,可腰间却是和她一样佩戴着“旁听”青木牌。

那人入门时还冲几个世家子弟颔首致意,唇角带笑,显然并不觉得自己身份有差。

“你就是沈蕙笙?”那人从她身侧掠过,目光明晃晃地在她身上打量一圈,语气里藏着毫不掩饰的好奇与玩味。

沈蕙笙轻轻点头,未作多言,只垂眸避开他的视线,寻了个空位落座。

不料那人竟也跟了过来,毫不避嫌地在她旁侧坐下,嘴角一挑,似笑非笑地来了一句:“哪来的规矩?女儿家也能听律?”

他此言一出,四周哄堂大笑,那些议论声便愈发清晰入耳。

“怕不是走错了门,误将绣谱当律典了罢?”

“她能听懂几个字?还是来寻夫婿的?”

“讲律院也收女儿家?不会是招个暖案的……”

沈蕙笙垂眸不语,手指却在案下轻轻按了按律书的封面,那是她早已读熟的《律议纲目》,仿佛借此提醒自己:此处讲的是律,不是口舌是非。

讲席上的左延青终于开口:“好了,肃静。”

众人立刻安静下来。

“虽是旁听生,但讲程既定,自有资格入座。若再有搅扰讲席者——依院规处置。”

笑声虽止,可那如刺的目光还是一寸寸扎进她的心里。

沈蕙笙不再去看,她翻开书册,静待讲课开始。

她知道,只要她讲得出这本《纲目》上的每一条律理,答得出每一道提问——便无人再敢问一句“女儿家也能听律?”

这堂讲的是《纲目》中的前篇基础律理,沈蕙笙早已熟记于心,左延青口中所述条文,她几乎能逐字默诵。

然而左延青并未点她回答任何问题,像是根本没看到她一般。

那位布衣青年亦然,她与他,仿佛只是被多出来的两张空椅。

课后,左延青将一桩旧案列作“课后议案”,命众人当堂讲案成文,书成即交,由他亲阅。

这桩旧案题为《贼夜入宅,女子持刀伤命,可否定罪?》。

夜三更,一男子翻墙潜入寡妇赵氏家中,赵氏惊醒后持刀一击刺中来者心口,男子当场失血过多身亡。后查男子为同村的王某,无业,夜入赵宅时既无持械,也未伤人。

现问赵氏是否有罪?

沈蕙笙看着这随堂测试,心中已早有章法——这案子的关键,并不在“是否防卫”,而是在于“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尺度上。

王某夜入私宅,属非法侵入;赵氏惊醒持刀护身,并无蓄意伤人之意,可初步判断其行为具备防卫的基础。

这个案子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王某未持械、也未伤人,是否危及人身安全?二是赵氏一击致命,是否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形?

她提笔未落,只因她在思考:这一刀,落得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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