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书楼 > 隆庆中兴 > 第2034章 四民平等赋工商(二)

第2034章 四民平等赋工商(二)


张四维说完之后,次辅申时行和户部尚书梁梦龙再次出来解释要取消这些歧视性的政策的原因,现在对于大明来说,农业赋税的规模其实已经基本上恒定了,不会有太多的增加,有波动也是减少,因为大明这么大,总会有各种地方有灾荒等事情,这些都是需要蠲免赋税的。

申时行就说道:“陛下,诸位,地之所产有常数,官之所取有常制,若额外征办,得无剥削于民?”这点确实是很重要的,朱载坖即位以来的措施就是限制土地兼并,减轻农业负担,防止出现流民,这点是最重要的事情,但是随着朝廷开支的增大,能够承担起朝廷赋税的大头的,肯定是工商税和海关关税,大明财政的增量也只能够从这里来,重敛百姓是朱载坖一直所制止的。

但是朝廷一方面要从工商业获取巨额的赋税,另一方面又想要继续维持对于商人的歧视性政策,这是显然不可能的。申时行说道:“商人比诸农夫固为逐末,然其终岁弃离家室,辛苦道途,以营什一之利,良亦可悯!”

内阁和部院都认为,对于商人的歧视性政策都是可以取消的,而朱载坖的看法显然是要更加激进的,朱载坖认为应该实施四民平等,将这些歧视性的政策都予以取消,不再实施歧视性的政策,实现士农工商的平等,其实大明对于工匠的所谓歧视性政策,主要在于匠籍制度,这也是很操蛋的制度。

工匠被编入匠籍后全家须世代承袭,不得脱籍或分户,仅可通过科举等途径改变身份,分为轮班匠与住坐匠两类:前者每数年轮换赴京无偿服役三个月,后者每月服役十天,超期可纳银抵役  。服役期间免除部分杂役,但税粮仍需缴纳。

对于工匠来说,很多时候是无偿为朝廷劳动的,不光如此,将人户分为民、军、匠三等。其中匠籍全为手工业者,军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卫所管辖的军器局中服役者,称为军匠。从法律地位上说,这些被编入特殊户籍的工匠和军匠比一般民户地位低,他们要世代承袭,且为了便于勾补不许分户。匠、军籍若想若想脱离原户籍极为困难,需经皇帝特旨批准方可。

轮班匠的劳动是无偿的,要手工官坐头的管制盘剥,所以工匠以怠工、隐冒、逃亡等手段进行反抗,直到嘉靖四十一年,才实施代役银制度,工匠可以缴纳代役银,免去劳役,但是朱载坖认为这样仍旧是极为扯淡的,按照嘉靖四十一年的规定,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从而废除了轮班制。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

朱载坖认为要将这些所谓的匠籍予以取消,朝廷采取募役制,同时提高官营工场的工匠待遇,以提高效率,事实上朱载坖在遵化、天津等各官营工场提高了工匠的待遇之后,生产效率远远比之前高了,而且对于朝廷来说,既然要征收工商赋税,就应该将所谓的班匠银予以取消,同时提高工匠的地位。

工匠对于大明来说还是极为重要的,各种军器的制造,技术的改进都离不开工匠,这点这些勋臣武将们是很清楚的,大明官军现在器甲精良,火器犀利,都是这些工匠们所制造的,所以经过廷议,在朱载坖的见证之下投票,一百一十二名重臣同意取消各种歧视性措施,二十三名重臣仍旧要求坚持这些措施,朱载坖圣裁决定废弛相关的歧视性措施,实现四民平等。

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有关科举制度的限制,洪武十七年,太祖皇帝颁布诏令:“国子学生、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而无钱粮等项粘带者,皆繇有司保举性资敦厚、文行可称者,各具年甲、籍贯、三代、本经,县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乡试。其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并不许应试。”

在这个诏书当中,并没有限制商人子弟应试科举,所限制的是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朝廷对于冒籍的打击,实际上限制了商人子弟参加科举,离乡在外的商人子弟却又常因籍贯限制不能参加当地考试,这确实是一个重要的事情。

因为各布政使司的解额是相对固定的,但是参加考试的生员数量是不一定的,而且各地之间的教育水平有差异,所以出现了所谓的冒籍问题,这在东南是最常见的,江南士子常冒籍至云南、贵州等边省及顺天府应试,这就引起了当地生员的极大不满,这些人从东南等教育发达的地方来,对于云南、贵州等地的生员们来说简直是降维打击,当地的生员是考不过他们的。

高分地区考生,通过过继、投亲、买地、冒名、串通官员等五花八门的手段,到低分考区参加高考。比如,大诗人白居易在家乡洛阳考取无望的情况下,投靠在宣州做官的叔父,在宣州冒籍考试。这个问题是敏感的,涉及到科举取士的问题,在录取名额给定不变的情况下,客籍人参与考试,就等于挤占了本地的人资源。所以,当地人对于客籍人在当地参加科举,是极敏感的,不肯轻易平权。

而在客籍,比较特殊的就是商籍,因为商人一般情况下确实是不在籍贯所在地,但是大明为了保证科举的公平,一向的态度就是禁流移附籍入试,礼部之前就曾经上疏称:“人才之生其地者,多寡不同,故解额因之而异。所司不得增损。奈何法久禁疏,遂有游学矫诈之徒,见他方解额稍多,中式颇易,往往假为流移,冒籍入试。至有脱逃罪犯,变易姓名,奔走营求,靡所不至。至于会试,举人报籍印卷,亦有假托族属,改附籍贯,朦胧开具,以南作北,国法罔存,士风大坏。凡遇乡试开科,提学考选生儒,不得将流移附籍之徒一概滥收,以玷科目,违者奏请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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